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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总结(七)

发布:2010-06-1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41.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偿"。
    242. 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
    243.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44.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委托代理人"。
    245. 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不适用于"证人"。
    246.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247. 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是"行政国产生"。
    248.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文法"。
    249.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
    250. 行政法最重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5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是"特定行政职能"。
    252. 将行政相对人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的标准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影响的性质"。
    253. 行政主体越权行为,在被法定监督主体撤销之前,该行为"有效,仍应视之为行政行为"。
    254. 从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执行性立法"。
    255. 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56.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57. 关于行政补偿方式说法正确的是"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258. 终局裁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
    25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60.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
    261. 变更判决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262.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263. 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
    264.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265. 法的规范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则"。
    266. 书证的保全方法主要是"复制"。
    267. 县级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区公所"。
    268.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269. 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70. 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271. 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始无效"。
    272.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法院院长"。
    273. 某大厦发生爆炸事件,公安机关随即将附近道路封锁,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属于"即时强制"。
    274.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属于"直接强制"。
    275. 行政机关可以对"某国企与私营企业间的商标纠纷"进行裁决。
    276. 行政合同签定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招标"。
    277. 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
    278.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279. 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问题是"实体问题"。
    280. 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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