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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时政:“双11”尤须强化价格监管

发布:2015-11-18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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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国家发改委上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后,近日各地价格监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为“双11”期间的价格监管打预防针。如北京市发改委组织京东商城、国美在线等单位召开座谈会,提醒商家不要出现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模糊赠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双11”购物狂欢在即,各大电商网站在广告宣传上使出了浑身解数,网络零售企业和网店店主绞尽脑汁大搞促销,短信、微博、微信等各色广告铺天盖地,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近年来,几乎每年“双11”期间,都有无良网售商家打着促销的幌子,频使歪招,遍布陷阱。有的以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仅限今日”“今日特惠”“特价”“清仓价”“零利润”招徕顾客;有的先大幅抬高“原价”,再以原价打折的方式诱惑、欺诈顾客;有的把顾客吸引过来就翻脸不认人,拒不履行之前作出的价格承诺……这些价格违法、价格欺诈行为不但对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引发大量消费纠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败坏了网络零售业的形象和声誉。
  有鉴于此,中央和各地价格监管部门在“双11”到来之前,向电商和实体经营者发出提醒书、公告书,详细列举虚假优惠折扣、乱用欺诈性促销语、价格表示不真实准确、低价叫卖高价结算等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督促、引导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价格违法、价格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政提醒行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对那些企图在“双11”期间以价格欺诈大发横财的商家不啻当头棒喝,当能起到应有的警示和监督效果。
  “双11”购物活动始于2009年,本是电商人为“制造”出来的一种消费行为,很快以其新颖便捷、互动性强等特点,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狂欢意味的消费时点。在加快经济转型的当下,“双11”不但受到网友和消费者的热烈追捧,而且符合清除抑制消费的障碍,促进消费扩大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发展目标,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积极认可与支持。
  去年10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发展造就的“光棍节”,掀起了网络购物热潮,是消费增长的一大亮点,要以此培育新业态、新产业、新消费热点。从去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到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都体现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全力保障、悉心呵护的政策导向。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部门也亟须大力加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在“双11”这样的特定消费时点,更需要依法加强对网售商家的价格行为、销售行为的监督,为消费者正常消费和依法维权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价格监管部门就规范“双11”期间网络零售价格行为发布提醒、警示,这种履职行为来得很及时,但管理和监督不能止步于提醒、警示,而应当致力于严格监管执法,最好能在“双11”期间,抓几个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的“现行”和“典型”,以儆效尤。职能部门可以安排专门人员巡查电商平台,寻找违规者的蛛丝马迹,或由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参与购物,从中发现商家价格违法的线索。
  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的“耳目”作用,认真对待并严格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让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员,让每一桩网络销售的价格都处在公众监督之下,最终让网售价格违法和价格欺诈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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