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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下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宪法题

发布:2016-02-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如何拿下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宪法题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考察的内容多而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从而提高解题速度,为取得好成绩奠定一个扎实的基础。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如何拿下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宪法题
  2016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取消,原《公共基础知识》中的相关内容将以常识判断的形式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考查。配合公基科目的取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也做了相应的变化,由以前的四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变成了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与常识判断等五个部分,A类、B类、C类试题均包括五个部分内容。
  针对这一变化,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及时转变备考策略,要把公共基础知识单独的一科转为常识判断一部分进行备考。这要求考生不必像以前付出太多的精力和时间,而是要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针对性复习。在这里简单对常识判断中的宪法知识进行梳理。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方面的内容。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单项选择题。
  社会科学(英文:Social science )是关于社会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系统性科学,是科学地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模型科学。通常指研究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一个以社会客体为对象,包括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庞大知识体系。法学原本就是往年《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的重要内容,现在也必然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部分。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不可以忽略法律知识。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根本性的统帅作用,在考试中也不可以忽略。虽然考试大纲没有明确列明法律,更没有明确列明法律中的宪法是考点,但是根据大纲信息结合国考以及省考往年情形,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认为宪法是可考性很强的内容,考生们要引起足够重视。
  宪法内容清晰,重点明确,考生可以花费少量时间而收获可观的分数,相对于其他法,属于性价比较高的法律科目。
  宪法内容包含: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上述内容的重点有:第一章中的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第三章中中央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主要职权等。
  例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原则。
  A、人民主权原则
  B、法治原则
  C、保障****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案D。
  【解析】《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故答案是D。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答案:D。
  【解析】《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故答案是D。
  3、下列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责的是( )
  A、决定战争与和平
  B、公布法律
  C、决定特赦
  D、宣布特赦
  答案:C。
  【解析】《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A是全国人大的权力;B、D是国家主席的权力。故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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