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工作并轨的通知
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工作并轨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6〕215号
各区委组织部、农村工作委员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央组织部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本市从2017年开始实施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工作并轨,每年选调40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开展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和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组织活力的重要方式,将两项工作并轨可以进一步统筹工作力量,拓宽年轻干部培养渠道,实现“培养了解国情、熟悉基层、心贴群众、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人才”和“强基层组织、促农村发展、让农民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范围条件
(一)选调范围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北京生源、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北京生源应届优秀毕业生。
(二)选调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志愿到基层工作,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3.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纪律观念,综合素质较好;
4.专业符合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学习成绩优秀,基础知识扎实,必修课程无重修或补考,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5.学历为本科及以上,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6.中共党员或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奖学金等荣誉和奖励;
7.身心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需要,按期报到上岗。
报考原籍所在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特别优秀或因特殊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选调程序
(一)宣传动员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在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就大学生村官(选调生)招录工作进行宣传动员。
(二)组织推荐
市教委负责组织协调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推荐符合条件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
(三)报名考试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结合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全市统一报名考试。
(四)实施选调
各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实施招录,确定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培训上岗
各区负责本区的大学生村官(选调生)报到和组织上岗工作,报到时间为每年7月,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5天,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安排上岗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与乡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党团关系转至所在基层组织。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档案转至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档案由原毕业学校保存,户口暂不迁移,毕业当年按有关规定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进京预审批手续,工作两年、连续考核合格的,档案和户口转至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或解除协议和合同的,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到京外地区就业的有关手续。
(二)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列入本市“三支一扶”计划,享受相关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落实培训经费,实行全员轮训。在村任职期间,按照公务员考核标准和大学生村官工作考核要求,实行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量化积分考核,考核结果与任职定级、奖惩、选拔使用等挂钩。
(三)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在村任职期间,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并轨后,属于各区事权范围。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自2017年起,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工资待遇补助所需资金下划到区级,纳入市对区一般转移支付定额补助范围。
(四)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综合考虑德才素质、任职表现及个人意愿,主要安排到街道、乡镇机关工作,在村工作年限按规定计入工龄,视同乡镇公务员工作经历。合同期满进入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试用期满按有关规定任职定级,单独核定职数。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参选村“两委”班子成员,选拔表现优异的进入乡镇领导班子。
五、组织领导
实施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工作并轨,是强化通过基层实践锻炼培养党政干部队伍后备人才的有效途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工作总体规划,落实责任,各项工作有专门机构管理和专人负责,稳步推进,有序做好衔接并轨工作。市委组织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教委负责优秀高校毕业生的组织推荐;各区负责培养使用和考核管理。各级部门要紧密配合,为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舆论环境,确保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