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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法律考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发布:2018-07-16 17:22:0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表见代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谁来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要重点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表见代理的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代理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
  (二)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如果是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显然该合同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一)对本人的效力
  对本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二)对相对人的效力
  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主张前者,他可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主张后者,他可向本人追究责任。
  【例题】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B错误。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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