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考海关缉私部门面试公告
海关缉私部门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等规定,现就海关缉私部门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员名单
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各招录单位已与考生联系完成了面试确认工作。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放弃,请于3月25日12时前与招录单位电话联系,并提供本人签名的《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的考生,均须按照要求进行资格复审。各招录单位已完成网上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如下: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等证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材料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入党时间)。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的报名推荐表,并按照《公安部2021年度考录公务员补充公告》要求,同时说明个人档案审核情况,人事档案是否履历清楚、材料齐备,“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性质)是否准确清晰,个人学习及工作经历是否连续,能否开展有效考察。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有关材料。
资格复审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全过程,考生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政治考察时提供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在后续考察、公示、备案、录用以及试用期内,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材料中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通报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体能测评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体能测评调整到试用期内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五、面试安排
面试定于3月30日上午8:30开始,采取录像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形式,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具体地点见附件3)。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于当日上午7:30前报到,报到后实行入闱封闭管理。同一职位考生的面试录像由同一面试考官组集中观看后评分。
按照考生入闱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六、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定于3月30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具体安排面试报到时通知考生。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参加。测评结果不计入总分,供招录机关做个性评价参考。
七、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笔试合成分数×50% + 面试成绩×50%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考察工作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和相关单位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九、注意事项
1.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考生报到时应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配合工作人员提供健康码、考生防疫信息表(见附件4),并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凡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视情况另行安排。
上述疫情防控要求,随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动态调整,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2. 考生食宿、交通费用自理,请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心理素质测评、面试等,确保安全。
3. 请考生仔细阅读本公告事项,认真做好准备,务必保持通信畅通。
联系电话:010-65194036。
附件下载>>>(详见《文章来源》)
1.2021年度海关缉私部门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人员名单
2.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3.测评考试地点
4.考生防疫信息表
公安部十四局(海关总署缉私局)
2021年3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324784fda6f0178623bc6750004&id=0000000062b7b2b60162bccf03930009&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cf480c000a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