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北京市考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发布:2024-01-26 16:04:3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北京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更多北京公务员复习技巧详见 2025年北京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点击购买)
 
\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主体:无人、限人的监护人。

  免责事由:损害与无人、限人没有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缺陷责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免责事由:可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4)医疗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者、医疗机构。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左胳膊断了,截肢了右胳膊)。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主体:污染者。

  免责事由:乙鱼塘的鱼死亡不是由于甲排污,是乙自己撑死的。

  (7)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

  责任主体:高度危险作业使用人、占有人。

  免责事由:损害不是由高度危险品引起的。

  (8)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自己的狗咬的。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免责事由:第三人推倒的,可追偿。

  刷题巩固

  1、地铁列车在行驶中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致动车上乘客刘某摔倒受伤。车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刘某站在车厢内,低头玩手机,未扶车厢内扶手。关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地铁列车经营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B、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D、地铁列车在运行中循环播放"站稳扶好",经营者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地铁列车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项错误,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列车经营者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D项错误,经营者虽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典》的规定,地铁经营者仍需要承担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
 
  0基础想要系统备考省考的同学看过来:2025年北京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包含公务员通用教材5本+公务员考试快速提分手册1本购买教程即赠送130+知识点精讲、近2W到练习题、200多套模拟题有效期为一年(从解锁当日算起);配套课程与练习,可直接扫码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还等什么,赶紧来订购吧!
 
\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bj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4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