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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卫生局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Tag: 北京朝阳区卫生局 2010-05-31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2010年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朝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京朝人字[2004]14号)和《关于朝阳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朝卫通字[2004]5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满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需要。朝阳区卫生局将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场招聘会,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名额
    参加本次招聘的单位为朝阳区卫生局所属3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12家,招聘人数近400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招聘近300人,主要以预防保健医师、全科医师、社区护士为主。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2、要求专业对口,具有与所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北京市常驻居民户口(符合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夫妻两地分居等进京条件的除外,请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bjchy.gov.cn查询各类进京政策);
    4、国家干部身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
    5、具体条件详见《2010年朝阳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三、招考工作程序
    (一)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报名者于2010年5月28日-6月4日登录北京市朝阳区考试培训中心网站(
http://www.cpta.gov.cn),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本人近照,打印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者须在报名表的“个人诚信声明”栏“本人签名”处手签本人姓名。
    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现场确认:报考者于2010年6月7日(9点-15点),持现场确认所需材料到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三元桥西北角第三置业大厦四层)进行资格审核。未进行现场确认者不得参加公开招聘考试。
    (二)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1、报名表(本人签字);
    2、本人户口本(或户口卡)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若考生为集体户口,还需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还需持就业推荐信(须校级就业工作部门盖章并注明培养方式)、统招统分证明(由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所学全部课程成绩单(需校级教务主管部门盖章)、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单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试程序。
    (一)公共科目笔试
    1、考试主要内容为综合能力测试,包括数量关系、逻辑推理、语言理解、常识(含时事政治、法律知识等)。本次考试无指定参考用书。
    2、打印准考证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于2010年6月10日–12日登录北京市朝阳区考试培训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
    3、笔试时间
    2010年6月14日9:00-10:30,报考者持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参加笔试。考试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4、成绩查询
    报考者登陆北京市朝阳区考试培训中心网站查询成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核
    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专业考试及面试综合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由朝阳区卫生人才分中心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结果直接反馈招聘单位。合格者,经区卫生人才分中心和用人单位审查人事档案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调动或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公开招聘人员的管理
    根据区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劳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进人员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实行人事代理,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注意事项
    (一)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
    (二)年龄计算截至公告发布之日。
    (三)报考者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即时通报并退回原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朝阳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的相关考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报考者须在报名表的“个人诚信声明”栏“本人签名”处手写本人姓名。
    (五)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社招岗位资格条件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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