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二、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
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护阶级统治两个方面。
三、法系
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
四、法律的渊源
我国法律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1、宪法
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普通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只有四类可制定:
1)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 省级政府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批市)
4) 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指深、汕头、厦门、珠海
5、规章
规章分为: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与其他地位相当
2)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主体只能是政府,也称为政府规章,又称为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的特点是行业行政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的特点是地方行政管理
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有:
1) 省级政府;
2) 省级政府所在市政府;
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
4) 经济特区市政府。
6、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定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称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只有三级:区、州、县
8、国际条约、协定,国际惯例
法律冲突时的适用: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军人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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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二、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
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护阶级统治两个方面。
三、法系
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
四、法律的渊源
我国法律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1、宪法
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普通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只有四类可制定:
1)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 省级政府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批市)
4) 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指深、汕头、厦门、珠海
5、规章
规章分为: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与其他地位相当
2)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主体只能是政府,也称为政府规章,又称为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的特点是行业行政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的特点是地方行政管理
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有:
1) 省级政府;
2) 省级政府所在市政府;
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
4) 经济特区市政府。
6、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定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称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只有三级:区、州、县
8、国际条约、协定,国际惯例
法律冲突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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