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行政领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公务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棗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棗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在征求原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当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检查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由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三)担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的,优先享受年度行政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所列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及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狗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通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行政领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公务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棗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棗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在征求原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当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检查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由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三)担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的,优先享受年度行政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所列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及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狗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通用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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