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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Tag: 考试政策公务员问答 2009-09-17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去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各地各单位更好地执行考核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有哪些?

答:机关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其中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如省直机关的正副厅长、正副巡视员的考核,设区市市直机关的正副局长、正副调研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十二条中规定“……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是否有级别之分?

答:没有级别之分,被授予省、市、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均可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核定单位优秀等次人数。

三、第十五条、十六条中提及的“主管领导”指谁?

答:指考核对象的直接领导。考核对象为一般工作人员的,“主管领导”为机关内设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机关内设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主管领导”为机关分管领导。

四、第二十条中规定“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连续三年应如何计算?

答:至2007年在年终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即2005、2006、2007年连续三年优秀,可按规定记三等功,往后的以些类推。2007年之前连续三年优秀的,如2004、2005、2006年连续三年优秀,按照政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五、嘉奖、记三等功的程序?

答: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但对其中年终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而进行记三等功奖励的,其人员名单应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在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新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考核奖金如何发放?

答:对2007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单位照常发放年度考核奖金;给嘉奖、记三等功的人员另行发放的奖金,待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新规定出台后,再予兑现。

七、新录用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有哪些变化?

答:新录用的公务员,不管是从在职人员还是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其年度考核一律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即凡在试用期内的考核对象均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注:区别于以往从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可以确定考核等次。)

八、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的优秀等次比例如何确定?

答:由党委、政府或组织等部门统一派出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如援疆援藏干部、挂职干部、驻村干部等),其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按派出总人数的30%掌握;但考核时已回派出单位工作或下半年刚派出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各单位自行派出挂职锻炼的人员,一律回派出单位考核,并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九、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哪个单位组织实施?

答: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进行考核,平时思想、工作情况由借用单位提供。

十、省直纪检监察派驻人员的年度考核如何进行?

答: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即将联合下发的《福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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